公路安全保护条例
第十六条
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。
禁止在公路、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、堆放物品、倾倒垃圾、设置障碍、挖沟引水、打场晒粮、种植作物、放养牲畜、采石、取土、采空作业、焚烧物品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、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。
第十七条
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、采石、取土、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、公路桥梁、公路隧道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:
(一)国道、省道、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
100米,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;(二)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
200米;(三)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
100米。
第十八条
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、设施外,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、储存、销售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、设施:
(一)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
100米;(二)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
200米;(三)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
100米。
第十九条
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
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、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。行政主管部门、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,并采取安全
第二十条
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:
(一)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
500米,下游3000米;(二)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
500米,下游2000米;(三)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
500米,下游1000米。
第二十一条
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
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,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,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。
第二十二条
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、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。
禁止利用公路桥梁(含桥下空间)、公路隧道、涵洞堆放物品,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、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、液体的管道。
第二十四条
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》和国务院、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。
第二十五条
禁止损坏、擅自移动、涂改、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、悬挂物品。
第二十六条
禁止破坏公路、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。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,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,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,并及时补种;不能及时补种的,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,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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